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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应考人员守则

2012-02-24 10:28来源:兰州市财政局

兰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应考人员守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场规则,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经监考人员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核对无误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准考证上的座位号与电脑桌号一致),不得随意更换考试用机;将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放置在微机操作台上,以便核查。考试开始1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场续考。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除书写用笔及不带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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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外,必须将所携带的背包、移动硬盘(或u盘)、书籍、纸张、笔记、报刊、通讯工具(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贵重物品自己保管)。

  第四条 考生应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试协议,核对身份证号,并在本人签字处签上姓名,按虚线撕下来放在桌上;开考前5分钟,在监考人员提示下,点击IE浏览器,登录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界面,等待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考生准确录入本人准考证号及证件信息,开始考试。考试中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计算器等物品,不得用与本人无关的准考证号等信息登录。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如果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的,考生不得大声喧哗,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但考试时间连续计算。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喝水、随意站立走动。

  第八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相互交流,不得协助他人答题,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不得抄录屏幕内容,不得使用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设备,否则按违纪论处。

  第九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计算机操作,但考生不得关闭计算机,迅速离开考场。如果考生在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试结束前交卷,必须完成交卷操作,经监考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不得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论、逗留。

  第十条 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填错、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为保证无纸化考试正常进行,除本考点主考、副主考、技术维护人员,本考场监考、流动监考及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二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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