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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直属单位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通知

2011-06-09 14:56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局

关于办理黑龙江省省直属单位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注意事项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财会[2011]11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对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作出以下调整: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调出手续需携带:身份证件(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除携带以上材料外,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展开剩余部分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省财政厅手续需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开具的调转登记表、在哈尔滨市的中省直属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介绍信、工作证明)、2张1寸彩色照片。

  办理时间:每周四下午13:30-16:30。

  办理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8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一楼。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201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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