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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普通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2-04-12

  1、参加考试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参加资格考试的,协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2、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监考老师提醒后无效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a)考试期间,交头接耳、互打手势的;

  b)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外喧哗的;

  c)拒不按要求存放物品的;

  d)将演算草稿纸带离考场的;

  e)考生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

  f)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3、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a)伪造或涂改准考证的;

  b)偷看他人答题,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

  c)抄袭或试图抄袭带入考场的笔记、书本、纸条的;

  d)试图使用通讯及摄录设备的;

  e)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

  f)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g)教唆或组织集体(2人以上)作弊的;

  h)考生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i)侮辱、谩骂或蓄意报复、殴打考场工作人员的;

  j)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4、证券从业人员存在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相关信息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可注销该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

相关链接: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考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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