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公司信用账户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应当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信用账户。
(二)客户信用账户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台账和信用证券账户,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1.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的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2.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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