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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从业《证券交易》辅导之委托买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2-12

  一、委托形式(熟悉)

  客户在办理委托买卖证券时,需要向证券经纪商下达委托指令。委托指令有不同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两大类。

  1.柜台委托

  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

  2.非柜台委托

  主要有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形式。(客户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也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方式,当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客户可以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二、委托内容

  (一)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10个)(掌握)

  1.证券账号

  2.日期(即客户委托买卖的日期,填写年、月、日)

  3.品种,指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要点。

  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代码三种,通常的做法是填写代码及简称。上海证券代码和深圳证券代码都为一组6位数字。

  委托买卖的证券代码与简称必须一致。

  例如,全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代码“600000”。

  4.买卖方向

  5.数量

  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整数委托是指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1手”。

  零数委托是指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1个交易单位。

  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这些内容将在后面进一步说明。

  6.价格

  涉及委托买卖证券价格的内容包括委托价格限制形式、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债券交易报价组成等方面。这些内容将在后面进一步说明。

  7.时间

  客户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点,也可由经纪商填写。这是检查证券经纪商是否执行时间优先原则的依据。

  8.有效期

  委托指令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两种。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

  9.签名

  10.其他内容(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等)

  (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数量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

  交易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买入股票、基金、权证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买入债券
1手或其整数倍(1手是1000元面值)
10张或其整数倍(1张是100元面值)
卖出债券
1手或其整数倍
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质押式回购
100手或其整数倍
10张或其整数倍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1000手或其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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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价格的规定

    1.委托价格限制形式。

    从委托价格的限制形式看,可以将委托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

    优点是: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

    缺点是: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尽管场内交易员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客户买进或卖出证券,但成交价格有时会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当市场价格变动较快时。

    限价委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即必须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

    优点是:证券可以以客户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投资者实现预期投资计划,谋求最大利益。

    缺点是: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

    (1)上海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

    ①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②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2)深圳市价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

    ①对手方最优价格。

    ②本方最优价格。

    ③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

    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

    ⑤全额成交或撤销委托。

    ⑥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2.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

    我国证券交易所还规定,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人民币。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另外,根据需要,证券交易所可调整。

    4.债券交易报价组成。

    从交易价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有两种: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在净价交易的情况下,成交价格与债券的应计利息是分解的,价格随行就市,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

    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

    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注意:上交所和深交所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也采用净价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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