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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交易》辅导之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的含义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1-28

  1.债券买断式回购的含义

  所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在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中,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2.债券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区别请买断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持有人是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而在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所有权并不转移,逆回购方只享有质权。由于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可以自由支配购入债券,只要在协议期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反售给债券持有人即可。

  3.买断式回购对完善市场功能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正回购方可以利用融入的资金建立一个具有杠杆作用的证券远期多头。逆回购方可以利用回购“买断”的债券进行相应的规避利率风险和套利的操作。

  不过,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参与主体同质性较强、税收和会计政策等原因,截止到2009年底,相对于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并不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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