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风险(熟悉)
按风险起因不同,经纪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合规风险、管理风险和技术风险等。
(一)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风险情形(16个):
1.为客户开立账户时不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2.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之前未按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3.客户开立账户时未按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4.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
5.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6.不按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7.客户资金不足而接受其买入委托,或者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委托。
8.向客户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9.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确定性的判断。
10.在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中违反规定委托或招聘不具有受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者产品销售活动。
11.不按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制度等。无法对营销人员在客户开发、客户招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客户在营业时间不能随时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和公司业务经办人及证券经纪人执业信息。
12.违反规定在法定营业场所之外办理客户账户管理相关业务。
13.在法定营业场所之外设立交易场所为客户提供现场委托服务。
14.超出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产品的营销活动、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15.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16.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经营中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不严,或工作人员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等导致客户账户管理差错或违规、侵害客户权益、造成客户资产损失、引发客户纠纷,而使证券公司受到监管处罚或因承担赔偿责任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管理风险表现为:(不定向选择题)
1.在办理开户业务时未严格有效地查验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及其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而导致开立虚假账户、不合格账户、无权或越权代理等。
2.违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
3.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证券。
4.误导客户、对客户买卖证券承诺收益或赔偿。
5.为获取交易佣金或其他利益,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或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其买卖证券。
7.提供、传播虚假信息,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8.从事有损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或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
(三)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如电脑设备、供电、通讯设施等)发生技术故障,导致行情中断、交易停滞、银证转账不畅,或在容量、运作等方面不能保障交易业务正常、有序、高效、顺利地进行,从而可能给客户造成损失,证券公司因承担赔偿责任而带来经济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技术风险一般主要来自于硬件设备和软件两个方面。
三、证券经纪业务风险的防范
(一)合规风险的防范
1.证券公司要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从高级管理人员到普通员工都要增强法治观念和合规意识。
2.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
3.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经纪业务各环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风险程度和重要性不同的业务,实行实时复核、分级审批。
4.强化岗位制约和监督,主要部门和岗位相互分离。
(二)管理风险的防范
1.加强经纪业务营销管理。
2.严格执行经纪业务操作流程。
3.建立经纪业务营销和账户管理操作信息系统。
4.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5.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及责任追究机制。
6.建立经纪业务检查稽核制度。
(三)技术风险的防范
1.证券营业部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的有关要求。这是防范技术风险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新增)
2.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及相应的容错备份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
3.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备份方案、系统故障及业务应急处理预案;做好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定期按应急处理预案进行演练。
四、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
2.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3.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证券交易所是证券经纪业务的一线监管机构。
4.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1)证券公司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内,报送月度报告。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2)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应当依法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基本情况、参股及控股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收支状况、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其他有关信息。
(3)检查制度。
(二)法律责任
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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