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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证券从业《证券交易》第二章第四节考点(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0-18
普通

  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

  一、竞价原则(掌握)

  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一)价格优

  先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二)时间优先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教材例题」有甲、乙、丙、丁投资者四人,均申报卖出X股票,申报价格和申报时间分别为:甲的卖出价10.70元,时间13:35;乙的卖出价格10.40元,时间13:40;丙的卖出价10.75元,时间13:25;丁的卖出价10.40元,时间是13:38.那么这四位投资者交易的优先顺序为:丁、乙、甲、丙。

  二、竞价方式(掌握)

  方式: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一)集合竞价

  1.概念

  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2.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上海证券交易所则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集中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二)连续竞价

  1.概念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来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2.成交价格确定原则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教材例题」某股票即时揭示的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及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如表所示。若此时该股票有一笔买入申报进入交易系统,价格为15.37元,数量为600股,则应如何成交?

  某股票某日交易时即时揭示的买卖申报价格和数量


  买卖方向
价格(元)
数量(股)
卖出申报
15.37
15.36
15.35
1000
800
100
买入申报
15.34
 15.33
 15.32
500
1000
800
 
  「答案」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此题买入申报价格为15.37元,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15.35元,所以应以15.35元成交100股,以15.36元成交5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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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2011证券从业《证券交易》第二章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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