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复习指导:仲裁管辖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2011-09-27
普通
(一)中级经济师考试仲裁的管辖
1、实行地域管辖:负责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申请人选择: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4、移送管辖
5、管辖异议:对裁决不服,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
(二)仲裁员回避
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请客送礼的。
(三)鉴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是仲裁指定的鉴定机构
(四)仲裁文书的送达。
(五)仲裁案卷。正卷和副卷装订归档。仲裁调节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