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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复习指导:法律责任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2011-09-27
普通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予以3000元标准以内的处罚。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4.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

  5.女职工产假少于九十天的;

  6.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7.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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