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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复习指导:劳动争议诉讼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2011-09-27
普通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

  (一)直接起诉的事项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必再进行劳动仲裁程序,而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按普通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二)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诉讼的处理

  (三)特殊情形下的诉讼当事人

  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人与发包人作为当事人。

  (四)执行的特殊情形

  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仲裁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4、人民法院执行裁决时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财产保全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做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再劳动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3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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