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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济师(初级)考前指导:代理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2011-09-25
普通

  为了帮助广大备考2011年经济师的考生顺利通过考试,人事考试教育网为大家准备了详尽的考前复习资料,以供参考!

  (一)概念

  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例题。单选题」(2004、2007年)下列关于代理的提法中,错误的是(  )。

  A.代理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B.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C.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D.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一定行为;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须善意且无过失。

  (五)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六)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l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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