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经济师《工商管理》考点复习:股东概述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2011-09-23
普通
(一)股东的含义
中级经济师考试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法定权利的人。(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二)股东的分类和构成
1.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是指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发起人股东的特点:
第一,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①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资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一是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二是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三是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其发起人必须一半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
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作为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设立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法人股东:企业法人(含外国企业)和社团法人、各类投资基金组织、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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