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经济师《工商管理》考点复习: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中级经济师工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公司的最高决策权。
(一)股东大会的性质及职权(掌握)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这是由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决定的。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种类与召集
1.股东大会的种类(熟悉)
股东大会会议由全体股东出席,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
股东年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熟悉)
(1)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①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和主持。
(2)股东出席会议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3)临时提案的提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则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方式(掌握)
(1)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
股东所持股份是股东权的计算依据。一股一权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权的重要原则。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通过。
(3)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掌握)
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因此其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