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经济师《工商管理》考点复习:监事会制度
(一)中级经济师考试监事会制度是根据权力制衡原则由股东选举监事组成公司专门监督机关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的制度。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是由股东会(和职工)选举产生并向股东会负责,代表股东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关。
一般情况下,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监督权力。董事、经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监督对象。监事会成员必须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监事会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监事会不仅要进行会计监督,而且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监督。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一)监事会的组成(掌握)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掌握)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提案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