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复习要点:代理
(一)概念
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例题.单选题」(2004、2007年)下列关于代理的提法中,错误的是( )。
A.代理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B.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C.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D.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一定行为;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须善意且无过失。
(五)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六)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