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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复习要点:法人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2011-09-22
普通

  1.概念

  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了解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企业法人

  (1)成立

  (2)变更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终止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3.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4.联营

  (1)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多选题」(200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

  A.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ABCD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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