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复习要点:法人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2011-09-22
普通
1.概念
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了解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企业法人
(1)成立
(2)变更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终止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3.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4.联营
(1)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多选题」(200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
A.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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