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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复习要点:督促程序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2011-09-22
普通

  1.概念与适用范围

  初级经济师考试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督促程序属于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2.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或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的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的送达应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如果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3.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

  债权人依督促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应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支付令的申请应当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l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否则,应以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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