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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复习要点:级别管辖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2011-09-22
普通

  初级经济师考试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

  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①重大的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

  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认为应该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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