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中级经济师 > 备考指导 > 复习资料

2011年经济师考试初级基础:法律责任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2011-09-01
普通

  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3)其他人的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戈薇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中级经济师-高效实验班

测评综合 高效备考

5200人已学免费试听
加入通关小分队
正保会计网校经济师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码找组织

公众号

jingjishi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