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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济师《中级建筑》考点复习:保险期限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2011-09-15
普通

  保险期限

  (一)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安装期内的物资损失及第三者责任险

  1.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工程破土动工之日

  保险材料、设备运抵工地

  保险单中规定的生效日期

  2.保险责任的终止

  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工程

  保险单规定的终止日期

  3.试车期的保险责任

  只针对新机器在试车期内因试车引起的损失与费用负责

  旧机械设备不保险

  4.保险期的扩展

  在规定保险期内不能按期完工,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并加交保费,保险人可签发批单,延长保险期限。

  (二)保证期内的物资损失保险

  保证期:根据工程合同规定,承包商对于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工程验收并交付使用之后的一定时期内,如果建筑物或被安装的机器设备存在着建筑或安装质量问题,甚至造成损失的,承包商对于这些质量问题和损失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此,保险人可以根据承包商的要求扩展承保保证期。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算起,以先发生者为准。保证期保险有以下三种类型:

  1.有限责任保证期保险。主要承保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证期内,被保险人的承包商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保修、保养或维护义务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2.扩展责任保证期保险。这是指保险人在承保上述责任的同时,还对在工程完工证书签发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物质损失(扩展),如施工方式缺陷或隐患引起的工程损失进行承保。但对于火灾、爆炸以及自然造成的损失一概不负责。

  3.特别扩展保证期保险(进一步扩展,例如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设计错误等)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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