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经济师《中级建筑》考点复习:保险金额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2011-09-15
普通
保险金额
(一)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物资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的确定
为保险建筑工程完工时的总价值。应该包括承包商投入的所有费用,还包括保险费、关税,还包括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设备的费用。
2.保险金额的调整(总价值——保险金额)
(1)在保险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根据此调整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的细节做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如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3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12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保险期限届满3个月内向保险人申请最终的工程总值,保险人多退少补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二)赔偿限额
1.特种风险的赔偿限额
在建筑工程保险中,地震、海啸、洪水、风暴和暴雨都被视作特种风险,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其赔款均不得超过该限额。
2.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应根据责任风险的大小确定。一般有两种规定方法:一是只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二种,规定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
3.各种费用保险与附加险的赔偿限额
单独列明分项赔偿限额、按总保险金额或物质损失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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