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经济师《中级金融》:金融创新
我国中级经济师的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理论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引入到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借鉴国际金融创新先进成果的基础上,我国立足于本国国情,不断引入和推进金融创新,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一)金融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创新
我国金融管理制度的创新具体表现在:
1.金融监管制度和模式的创新
我国中央银行成立以来,一直是身兼二任,既是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又是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者,两者往往顾此失彼,也有一定的内在冲突。各专业性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以后,使金融监管更加专业化和科学化,一方面使中央银行可以专司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职能,从而提高货币政策的效能,完善金融宏观调控;另一方面使各专业性金融监管机构通过自身建设,加深、做细具体领域的金融监管,使监管更加到位,更有效力。
2.对金融机构的管制有所放松,更趋于市场化
首先是从1987年以后,货币当局允许各商业银行业务交叉,国内各家商业银行都可以开办城乡人民币、外币多种业务,公平竞争;同时,企业和银行可以自由地进行双向选择,打破了资金供给制的垄断格局。金融管制的放松,给国内各家商业银行造成了一个压力较大的市场竞争的外部环境,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其次是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引入市场化手段。过去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僵化,效率低,不利于调动基层银行的经营积极性。在1994年采用“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的新型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于1998年取消了对于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管理,对商业银行实行全面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风险管理、贷款五级分类管理等,使货币当局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更加规范与科学。
第三是对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部分地引入市场机制。早在1996年货币当局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利率基本放开,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资金拆借利率的升降;1997年放开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1998年开始对再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进行了改革,对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允许在一定幅度内上下浮动等等,增强了利率杠杆的弹性和调节作用。
第四是对混业经营从低层面的尝试到高层面的启动。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服务业出现业务综合化趋势。尽管我国的金融市场、相关法律等对于商业银行开展混业经营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混业经营的趋势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金融机构开始了混业经营的尝试:2002年,中国人寿东莞分公司与农业银行连手创办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2002年年底,中国出现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业务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领域。之后,又先后出现光大控股集团、平安控股集团等混业金融机构。2006年在金融市场全面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国家批准国内商业银行办理金融租赁公司、金融保险、投资银行等业务,混业经营从低层面的试点上升到高层面的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