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金融制度的概念
一、中级经济师考试金融制度的概念
金融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以法律形式所确定的金融体系结构,以及组成该体系的各类金融机构的职责分工和相互关系的总和。
从广义上说,金融制度包括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制度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具体为:第一,各类金融机构的地位、作用、职能和相互关系;第二,金融市场的结构和运行机制;第三,金融监管制度,包括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金融调控、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金融调控、金融监管的组织形式、运作体制等。
金融制度的构建与发展取决于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生产力水平及生产方式的发展状况,因此,金融制度是一个动态演进变化的过程。随着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金融体制也处在不断整合和发展的过程之中。
由于金融制度的有关内容在本书其他章节将有论述,这里就中央银行制度、商业银行制度、政策性金融制度以及金融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二、中央银行制度
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监督管理金融业和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为商业银行等普通金融机构和政府提供金融服务,调控金融和经济运行的宏观管理机构。中央银行制度的内涵主要包括组织形式、资本组成、组织结构和职能构成等方面。关于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和职能构成在其他章节有论述,这里只就其组织形式和资本构成加以介绍。
(一)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即中央银行的存在形式或组成形式。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四种类型。
1.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就是一个国家只设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形式。这类中央银行的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逐级垂直隶属。中央银行设立多少分支机构,主要取决于国土面积、经济结构以及金融业的发达程度等。
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比较完善、成熟的制度形式,具有组织完善、机构健全、权力集中、职能齐全的特点,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制度。一般是在总行之下,在国内设置央行分支行或代表处。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的央行还在国外设立代表处,以加强央行在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又称为二元复合式的中央银行制度,就是一国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分别行使金融调控和管理职能,不同等级的中央银行共同组成一个复合式统一的中央银行体系。一般来说,地方级中央银行是按照当地经济特点、特定的法规和历史条件而设立,他们要受到中央级中央银行的监督与指导,但他们与中央级中央银行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总分行关系,地方级中央银行在其辖区内有一定的独立性,中央级中央银行和地方级中央银行是按照法律规定分别行使其职能。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具有权力与职能相对分散、分支机构较少等特点,一般是实行联邦制的国家所采用,如美国、德国等。
3.跨国的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的中央银行制度就是由若干国家联合组建一家中央银行,由这家中央银行在其成员国范围内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度一般与区域性多国经济的相对一致性和货币联盟体制相对应。跨国的中央银行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所独有,而是成员国共同的中央银行,对所有的成员国发行共同的货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开展金融宏观调控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相继成立的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东加勒比海货币区等都属于跨国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此外,1998年6月1日成立的欧洲中央银行亦是一个典型的跨国式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作为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决策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在欧元区内发行欧洲统一货币——欧元,在各成员国制定和实施统一的货币政策。欧洲中央银行独立于欧盟各成员国的政府,独立于欧盟各个机构,是欧盟各成员国共有的中央银行。
4.准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就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不设置真正专业化、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而是设立若干类似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机构执行部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并授权若干商业银行也执行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形式。
在准中央银行制度下,中央银行的职能是由不同的机构从不同的角度分别执行,具有中央银行权力分散、职能分解的特点。实行准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新加坡、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利比里亚、莱索托、斯威士兰等发展中国家。在新加坡,中央银行的职能分别由金融管理局、货币委员会和政府投资公司等政府机构,以及大商业银行共同承担与行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央银行的职能是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若干商业银行共同行使。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管理外汇基金,制定币制与汇率政策等。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承担流通货币的发行,并接受政府存款和保管其他公款,在必要时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汇丰银行作为香港银行公会票据交换所的管理银行,负责集中和管理其他银行与金融机构的清算准备金,执行“中央结算银行”的职能。
(二)中央银行的资本构成
中央银行的资本金一般由实收资本、在经营活动中的留存利润、财政拨款等构成。中央银行资本金构成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五种类型。
1.全部资本为国家所有的资本结构
这是指中央银行的资本是由政府拨款形成,或是政府通过收购股份的方式将私营商业银行改组成为中央银行,因而中央银行的资本金全部属于国家所有,是国有化性质的中央银行。目前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都是国有形式,如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中国、印度、俄罗斯、印度尼西亚等国。
一般来说,形成历史较长的中央银行多由私营银行或股份银行转变而来,他们最初的资本金为私人投资或股份合作资本。随着中央银行作用的增强和地位的上升,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职能,许多国家通过购买私人股本的办法实行中央银行的国有化。鉴于中央银行的地位与职能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新建立的中央银行大多数都是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投资创建。全部资本为国家所有的资本结构形式成为中央银行资本结构的主要形式。
2.国家和民间股份混合所有的资本结构
这是指中央银行的资本一部分是由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另一部分是由私人投资所形成的私人资本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国家资本一般占资本总额的50%以上,有的国家则实行国家资本和民间股份各占50%的资本构成,国家拥有中央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和决策权。私人股东则一般没有经营管理权和决策权,而只具有分取红利的权利,并且其股权转让也必须经中央银行同意后方可进行等,所以私人股份对中央银行的政策一般没有影响。采用这种中央银行资本结构的国家有日本、墨西哥、巴基斯坦、比利时、卡塔尔等。
3.全部资本非国家所有的资本结构
此种资本结构是指中央银行的资本全部由民间资本形成,国家政府不持有股份的中央银行资本构成形式。美国、意大利、瑞士等少数国家的中央银行实行此类资本结构。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股本全部由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银行所持有,会员银行按自己实收资本和公积金的6%认购所参加的联邦储备银行的股份。会员银行按实缴股本享受一定年率的股息。
4.无资本金的资本结构
这是指中央银行自身无资本金,中央银行的运行是由政府授权,依照国家法律履行中央银行各项职责的资本构成形式。韩国的中央银行是目前唯一没有资本金的中央银行。1950年韩国银行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5亿韩元,全部由政府出资。1962年修改后的《韩国银行法》确定韩国银行为“无资本的特殊法人”。该行每年的净利润按规定留存准备之后,全部汇入政府的“总收入账户”。如发生亏损,首先用提存的准备弥补,不足部分由政府的支出账户拨补。
5.资本为多国共有的资本结构
这是指在跨国的中央银行制度下,中央银行的资本金由货币联盟成员国共同出资构成的形式。货币联盟各成员国一般按商定比例认缴资本,并以认缴比例拥有对中央银行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