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经济师复习:经济基础之财政收入
2011经济师考试复习指导经济基础之财政收入:
财政收入的原则与分类
考试内容:掌握财政收入的含义与原则。
(一)财政收入的基本含义
财政收入,是指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实施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需要而筹集的一切资金的总和。
(二)财政收入的基本原则
主要有:
1.发展经济,扩大财政收入来源的原则
经济发展水平是制约财政收入规模的根本性因素。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的首要任务是直接发展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机制的核心是如何让企业积极地去创造财富,因此,财政“生财”的含义是支持和推动市场内在机制的生成与发育,减少不必要的干预,使市场机制的运行和传导更有效率。
2.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
3.规范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的原则
(三)财政收入分类
考试内容:掌握税收分类的内容;了解国有资产收益、国债收入和收费收入的内容。
国际上对财政收入的分类,通常按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进行分类。按照这种分类方法,将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国债收入和收费收入。
1.税收收入
税收是政府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并按照特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它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中最重要的收入形式和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1)税收收入按征税对象的不同,分为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流转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国的财产税包括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此外我国还有资源税类(资源税和土地使用税)和行为税类(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税收按计量标准划分,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3)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划分,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4)按税负能否转嫁划分,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在直接税下,纳税人即负税人;在间接税下,纳税人不一定是负税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属于直接税;流转税属于间接税。
(5)按税收管理权限和使用权限分类,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我国消费税、关税等属于中央税;契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属于地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2.国有资产收益
国有资产收益是国家凭借国有资产所有权获得的利润、租金、股息、红利、资金使用费等收入的总称。国有资产收益不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3.国债收入
国债收入是指国家通过信用形式取得的有偿性收入。国债收入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灵活性的特点。
4.收费收入
收费收入具体可分为使用费和规费。收费收入具有有偿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不宜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四)财政收入规模变化
财政收入规模是衡量一个国家政府财力的重要指标,它表明该国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职能范围的大小。保证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是一个国家政府的主要财政目标之一。
财政收入规模分为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财政收入的相对规模是指财政收入占国民经济总量的比重。财政收入相对规模指标常用的有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等。影响财政收入规模的因素主要是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政策和价格等因素。
改革开放后,我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经历了一个先降后升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