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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税法体系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2011-03-02
普通

  2011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第三节税法体系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法的特点:

  (1) 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是习惯法。

  (2) 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是授权性法规。

  (3) 从内容上看,税法具有综合性,不是单一的法律。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1.税法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是指税法在特定地域内发生的效力。

  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②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

  ①税法的生效

  ②税法的失效

  有无溯及力:我国税法坚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象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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