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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房地产专业知识与实务》预习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来源: 职业培训教育网 2011-11-29
普通

  一、中级经济师考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1.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财产而收回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

  (一)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二)由于土地使用者抛弃而终止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和终止的法律后果

  1.土地使用者不再享有该幅土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与土地所有者或者其代表之间关于在该幅土地上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解除。

  2.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而由国家无偿取得。

  3.出让合同规定必须拆除的设备等,土地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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