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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征税范围讲义

来源: 职业培训教育网 2011-11-24
普通

  考点:中级经济师考试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一、销售货物的规定

  1.基本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1)即销售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这里讲的销售货物是受境内所约束的,即在境内销售货物的业务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委托他人代销货物;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避免偷逃税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注意:47,与568的区别,不含购买项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限定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送电脑上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归纳: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规定

  兼营行为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汽车制造厂,兼有一个运输服务公司。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兼营非应税劳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归纳: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都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而后者是一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五、部分货物的征税规定

  1.货物期货。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因为金银是有形动产。

  3.建筑材料、构件。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5.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6.饮食业销售货物,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但饮食业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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