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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重复征税讲义

来源: 职业培训教育网 2011-11-24
普通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与免除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的原因

  考点:中级经济师考试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

  1.低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税,以减轻重复征税。低税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重复征税得数额,但不能彻底解决。

  2.扣除法。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取得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居民将其在国外 已纳的所得税视为费用在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这种方法也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因为对于扣除国外纳税后的国外收益来说仍存在重复征税。

  3.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单方面放弃征税权,从而使国际重复征税得以彻底免除,这种方法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因而会使居住国利益损失较大,所以,采用免税法的国家也很少。

  4.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所得税款中抵扣,税收抵免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于居民管辖权,是目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最有效的方法,因此在国际上广为通行。

  在实行抵免时通常要规定一个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纳税人抵免国外已纳所得税款的最高额,以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在此限度内实行全额抵免,超过此限度的只能就限额进行抵免。抵免限额的规定具体有三种方法,即分国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分项抵免限额。

  (1)分国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分国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 本国税率 * 某-外国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2)综合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的全部外国来源所得,不分国别、项 汇总在一起计算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是:综合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 本国税率 * 国外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采用综合抵免的方法,可以使跨国纳税人在不同的国家发生的不足限额和超限额部分相互抵消,纳税人可获得最大限度的抵免。

  (3)分项抵免限额。

  分项抵免限额 = 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 本国税率 × 国外某一单项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的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部分,视同在国外实际缴纳的税款给予税收抵免,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补征。

  二、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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