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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所得税征收讲义

来源: 职业培训教育网 2011-11-24
普通

  中级经济师考试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方式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四、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五、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货币单位

  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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