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点:无效保险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2011-10-23
普通
一、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中级经济师考试无效保险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①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塑庭受丝会公共利益。
②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保险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③无效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无效保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与保护。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1.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
2;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险合同。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
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⑥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
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⑧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等。
3.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三、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
无效保险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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