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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经济师工程保障对象《建筑专业知识与实务》复习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2011-10-21
普通

  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障对象有两种,一是物质损失,二是第三者赔偿责任。

  (一)物质损失部分的风险保障项目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这是建筑工程保险的主要保险项目。

  2.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它是指未包括在建筑工程合同金额之中的业主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筑的项目。

  3.施工机具设备。它是指配置在施工场地,作为施工用的机具设备。

  4.安装工程项目。它是指未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内的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

  5.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指不在承保工程范围内的,归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或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

  6.场地清理费用。它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损失后,为拆除受损标的、清理灾害现场和运走废弃物等,以便进行修复工程所发生的费用。此项费用未包括在工程造价之中。

  7.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它是指不能包括在以上六项范围之内的其他可保财产。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风险保障项目

  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以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例题: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以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 ),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A.人身伤亡

  B.财产损失

  C.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D.责任事故

  答案:C

  解析: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以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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