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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经济师投资商风险《建筑专业知识与实务》复习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2011-10-20
普通

  业主或投资商的风险

  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专业业主或投资商通常遇到的风险可归纳为三种类型,即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

  1.人为风险

  人为风险系指因人的主观因素导致的种种风险。人为风险可起因于以下诸方面:

  (1)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政策和行为。

  (2)体制法规不合理。

  (3)主管部门设置障碍。

  (4)资金筹措无门。

  (5)不可预见事件。

  (6)合同条款不严谨。

  (7)道德风险。

  (8)群体行为越轨。群体行为越轨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来自社会的越轨行为,如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的罢工或骚乱甚至暴乱。另一种群体越轨行为是来自业主的直接合作者——工程承包商。

  (9)承包商缺乏合作诚意。

  (10)承包商履约不力或不履约。

  (11)工期拖延。

  (12)材料供应商履约不力或违约。

  (13)指定分包商履约不力。

  (14)监理工程师失职。

  (15)设计错误。

  2.经济风险

  (1)宏观形势不利。

  (2)投资环境差劣。

  (3)市场物价不正常上涨。

  (4)通货膨胀幅度过大。

  (5)投资回收期长。

  (6)基础设施落后。

  (7)资金筹措困难。

  3.自然风险

  (1)恶劣的自然条件

  (2)恶劣气候与环境

  (3)恶劣的现场条件

  (4)地理环境不利

  4.特殊风险

  特殊风险系指根据FIDIC条款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1)在工程所在国发生的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外敌入侵等;

  (2)在工程所在国发生的叛乱、暴力革命、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发生内战;

  (3)由于任何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5)在工程所在国发生的不是局限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佣人员中间,且不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暴乱、骚乱或混乱;

  (6)由于业主使用或占用非合同规定提供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7)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而这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负责的;

  (8)不论何时何地发生任何因地雷、炸弹、爆破筒、手榴弹或是其他炮弹、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物或冲击波引起的破坏、损害、人身伤亡,均应视为特殊风险的后果。

  发生上述特殊风险事件,承包商对其后果都不承担责任。因此,这类风险损失只能由业主或投资商承担。而且这类特殊风险给承包商造成的任何损失也都应由业主给予补偿。

  例题1:在工程所在国发生的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外敌入侵等,此类风险由( )承担。

  A.业主 

  B.承包商

  C.业主和承包商

  D.政府主管部门

  答案:A

  解析:在工程所在国发生的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外敌入侵等,此类风险属于特殊风险。发生特殊风险事件,承包商对其后果都不承担责任。因此,这类风险损失只能由业主或投资商承担。

  例题2:下列风险中,应由业主或投资商承担的有( )。(2008年试题)

  A.市场物价不正常上涨造成建设项目的决算大大超过预算

  B.恶劣的自然条件造成工程成本增加

  C.因战争造成建设项目的损毁

  D.因承包商报价失误给投资商带来的额外收入

  E.因主管部门设置障碍导致工程延期给投资商造成的损失

  答案:ABCE

  解析:此题主要是考查的是对业主或投资商的风险的理解,选项A属于经济风险;选项B属于自然风险;选项C属于特殊风险;选项D属于承包商决策错误风险之一,因此不选;选项E属于人为风险。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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