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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经济师工期索赔《建筑专业知识与实务》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2011-10-19
普通

  关于工期延误的一般规定

  1.工期延误的含义

  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工期延误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

  2.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可以延长的规定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因承包商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3.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的目的

  在正常情况下,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的目的主要是:一是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免去或推卸自己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责任;二是确定新的工程竣工日期及相应的维修期;三是确定与工期延长有关的赔偿费用。

  例题: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对以下( )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A.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B.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C.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D.两天内非因承包商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E.不可抗力

  答案:ABCE

  解析: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因承包商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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