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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商业专业辅导资料:批发业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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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专业知识与实务第二章商品流通业态第二节批发业态的归纳讲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2.2 批发业态

  一、批发的职能与类型

  (一)批发的职能(7大职能):

  1.集散商品;

  2.调节供求;

  3.节约成本;

  4.信息传递;

  5.流通加工;

  6.流通金融;

  7.风险分担。

  (二)批发的类型(4种类型)

  批发的类型划分为四种,分别是经销、代理、经纪和拍卖。

  1.经销

  经销是指批发企业从制造企业或供应商那里购进商品,然后再向其用户进行转售的行为,且对所购商品拥有所有权。经销也叫“买断式销售”,其主要特点是:

  (1)商品所有权从制造商向批发商转移。

  (2)批发商独自承担市场风险。

  (3)批发商需要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和较好的储运条件。

  2.代理

  代理是把特定活动委托给代理人来办理,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或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代理方式下,批发商与制造商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买卖关系,而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采取代理方式的批发商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具有法人地位,是独立经营的流通组织,并与制造商有长期固定关系。

  (2)在指定的销售区域和地理空间内只能销售其代理的商品,一般不能再销售其他具有竞争性的商品或同类产品。不过,批发商可自由经营或再代理与其代理的制造商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商品。

  (3)要严格执行制造商的商品定价。

  (4)按照一定时期的销售额或采购额的固定百分比提取佣金。批发商一般不承担市场风险,而是由制造商来承担。

  (5)对其所代理销售或采购的商品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

  3.经纪

  经纪是一种典型的中介行为,是在市场上为交易双方沟通信息、促成交易、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充当经纪角色的批发商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既不占有商品,也不拥有货币。

  (2)只提供服务,不从事经营。

  (3)活动具有隐蔽性、流动性和非连续性。

  (4)活动是有偿的。

  (5)活动的广泛性。

  4.拍卖

  拍卖也称“竞买”或“竞卖”,一般是指由拍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对拍卖物公开叫价,购买人公开竞价,由拍卖人按照最高竞价(或最低竞价)当场拍定成交的一种商品销售方式。从本质上讲,拍卖也是一种商品流通行为,在批发销售中极为常见。拍卖方式一般具有如下特点:①能够实现拍卖物(制造商的商品)的最大价值;②可以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商品交易原则;③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

  二、批发商的功能与分类

  (一)批发商的功能

  批发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是个体交易者或单体批发组织。批发商处于商品流通起点和中间阶段,交易对象是生产企业和零售商,一方面它向生产企业收购商品,另一方面它又向零售商业批销商品,并且是按批发价格经营大宗商品。

  (二)批发商的分类

  1.经营主体不同的批发商

  按经营主体不同,可以将批发商分为独立批发商、制造批发商、共同批发商、批发兼营批发商、连锁批发商和商品代理商。

  2.经营商品不同的批发商

  按经营商品不同,可将批发商分为普通批发商和专业批发商。

  3.销售地区不同的批发商

  按销售地区或商圈大小不同,可将批发商分为全国批发商、区域批发商和地方批发商。

  4.职能不同的批发商

  按职能或提供的服务不同,可将批发商分为完全职能批发商和有限职能批发商。

  5.处于不同流通阶段的批发商

  按流通阶段不同,可将批发商分为一次批发商、二次批发商和三次批发商。

  三、批发市场功能拓展(4个)

  (1)媒介功能。

  (2)服务功能。服务功能主要包括信息服务功能、物流服务功能以及生活服务功能。服务功能是批发市场的最重要的功能。

  (3)管理功能。

  (4)经济辐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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