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金融专业知识点 风险管理
经济师考试 风险管理
(一)商业银行风险的成因
商业银行风险的产生有其客观存在的必然性,也有在经营管理上失误的主观原因。
商业银行风险产生的根源主要包括:银行业是个高风险行业;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的企业;银行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处于社会中介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也直接影响着银行的资金安全。
商业银行风险产生的主观原因在于,商业银行的每项业务都有一个为确定未来行为目标选择最优方案进行决策、实施管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包括决策环节、管理环节和风险控制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形成银行风险。
商业银行风险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现代银行是经济活动的核心和枢纽,受外部客观环境制约程度高,任何客观形势的变化都会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影响,可能是有利的影响,也可能出现不利影响,造成银行经营困难,形成银行风险,如:政治体制变革,经济政策调整,宏观金融政策变动,利率、汇率、中央银行再贷款、贴现率的变化,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同业竞争,国际经济环境变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
商业银行的风险可以按产生的环境和原因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风险产生环境划分,可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2)按风险产生原因划分,可分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投资风险、国家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3)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划分,可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运用风险控制手段和方法,对在经营过程中所承受的风险进行识别、测量和控制以及化解的行为过程。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运用的主要方法有以下几方面:
1.风险识别和认定
资产风险基本权数是识别和认定银行各类资产风险含量的基本标准,是衡量银行经营风险的主要依据。通常根据不同的授信对象和资产类型,将风险资产基本权数分为0、10%、20%、50%、100%五个档次,用以确定各类资产风险含量,将其作为识别和认定银行资产风险含量的基本标准。信用等级风险权数和资产形态风险权数由各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并由其对企业、客户进行信用风险等级评价。它是对经营安全可能构成风险的因素、潜在的原因、发生的概率、受险的程度、影响的大小进行分析、判断、评估、确认的依据。
2.风险控制
贷款资产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有:降低信用贷款的比重,提高担保抵押贷款的比重;严格贷款审批制度,控制信贷风险;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即: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非贷款资产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有;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留足备付金,确保支付;对拆放同业资产,建立按风险含量高低划分审批管理权限的制度,积极推行抵押和担保拆借;严格控制高风险含量的委托代办资产;严格控制其他内部资产的风险含量;凡与涉外有关的保函、利率、汇率合约,均应由商业银行总行集中审批。
3.不良资产经营管理与处置
不良资产可分为信贷类不良资产和非信贷类不良资产。信贷类不良资产在2004年以前是逾期、呆滞、呆账贷款三类。2004年实行五级分类以后,不良贷款是五级分类的后三类。即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非信贷类不良资产也按此划分。
针对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我国很多银行都设立了专门的部门(资产保全部或者风险管理部),对次级、可疑、损失三类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盘活处置,采取多种手段努力降低不良资产比率。到2010年底,全国银行平均不良资产比率已降到2%以下。
(1)信贷类不良资产的处置
催讨清收。加强动态监控,组织人力上门催讨催收,定期发送催收通知书,包括向其主管部门催收和发送催收通知,并留下书面记录、回执。
法律追索。银行作为债权人,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采取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执行公证书以及行使代位权和行使撤销权等方式,借助人民法院的强制手段,促使借款人、担保人以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偿还贷款、承担担保责任等活动,以达到清收债权。
贷款重组。不良贷款的借款人、担保人不能按原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时,银行在充分评估不良贷款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与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达成协议或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对构成贷款的各项要素(包括借款主体、还款金额、借款期限、适用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进行调整,以控制及降低不良贷款风险。不良贷款重组主要包括借新还旧、减免表外欠息、调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变更担保方式、保证责任免除、抵(质)押解除、新增信贷投入等重组方式。
抵(质)押物处置。抵(质)押物处置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质)押的情形,银行通过与抵(质)押人协议或通过向法院申请的方式对抵(质)押物予以处置,并以抵(质)押物处置款项偿还所担保的不良贷款。
债权转让。银行通过协议方式将不良债权转让给有受让资格的金融机构,从而回收不良债权转让款。
委外处置。按规定程序,委托银行系统外的合法机构,运用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司法程序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回收符合规定的不良资产并支付一定报酬。
以物抵债。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债务。
抵债返租。在债务人持续经营的条件下,出现暂时困难,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将借款人的部分资产折价抵偿银行债权,银行再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将资产租赁给原债务人,债务人定期向银行交纳租赁费用,待交纳的租赁费用达到约定数额后,债务人可用象征性价格将此部分资产赎回。
债转股。银行将对债务企业或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依法转化成企业或公司的投资,增加企业或公司资本金的行为。债转股包括商业性债转股和政策性债转股。
打包出售。银行将一定数量的不良贷款按一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组合,并将资产组合后形成的资产包整体出售或转让给投资人的一种不良贷款处置行为。打包出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性的交易方式,对于特定的不良贷款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协议谈判方式。
资产证券化。由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相关分行的部分公司类不良贷款组成基础资产池,信托予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设立资产信托账户(即信托型SPV)并以上述资产所发生之现金流为偿付基础,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所得资金归银行所有,以实现不良贷款处置。
申请破产(重整)。在债务人确实无力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或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不是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进行生产经营整顿和债权债务清理的特殊程序。
债权核销。银行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因实施破产、兼并等形成的债权损失,通过使用呆账准备金,对呆账资产损失进行内部账务处理,其中前者还保留追索权。
(2)实物类资产的处置
拍卖处置。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抵债资产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资产保全方式。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采用有保留价的拍卖方式。
协议处置。对于不适于公开拍卖或采用协议处置方式能够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实物资产,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交易对手协商处置的资产保全方式。协议处置要求对处置资产进行事前评估。
招标处置。银行作为招标人以实物资产为标的发出招标公告或通知,邀请潜在的投资者进行投标,通过对其所提出的价格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最佳投资者并与之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合同。
打包出售。银行将一定数量的实物资产按一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组合,并将资产组合后形成的资产包整体出售或转让给投资人的资产保全行为。
(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风险管理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于1998年开始酝酿,几易其稿,:最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出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出台以后,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准备实施。“10国集团”在2006年底开始执行;部分欧盟成员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表示将利用新协议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南非、印度等也将采取积极措施克服困难实施新协议。中国银监会在2010年已对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对于加强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是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关键。按照2004年9月美国COSO正式发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从企业战略目标制定到目标实现的风险管理过程,有八大要素。“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某种程度上也吸收了该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框架。2007年下半年以来,席卷全世界的金融海啸使西方国家很多银行倒闭,其中不乏有一些世界闻名的大银行,这充分暴露了银行的风险管理还有很多漏洞,现在的风险管理框架还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早在2004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2007年1月1日前达到8%的最低标准,并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来监管我国的银行业。中国银监会在2004年还推出《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全面动态地评价银行风险,主要是对银行经营要素的综合评价,包括资本充足状况评价、资产安全状况评价、管理状况评价、盈利状况评价、流动性状况评价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状况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加权汇总后的银行风险总体评价。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最低资本金要求中,提出内部评级法,使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2005年1月,中国银监会召开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积极鼓励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加快内部评级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2007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一个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指导意见。2008年9月3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第一批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指引。2010年,中国银监会对几大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预评估,然后在年底公布有资格的银行名单。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一些先进的理念和方法,为银行业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但应该意识到的是,新协议不仅仅是金融风险技术和模型的问题,它还是一个风险管理架构的重组问题,其实施过程通常需要对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组织结构、内部授权等制度环境进行大的变革。针对这种风险管理架构的重组,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将视野从重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扩大到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针对每种不同的风险找出风险成因,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