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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调整经济的法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19
普通

  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调整经济的法律的归纳笔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十一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一、调整经济的法律

  (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传统法律体系的民法商法、近代的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法律对经济调整经历三个阶段:

  ①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

  ②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从最初的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分民法、刑法、刑政法,以致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这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③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调整经济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从历史的角度看,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经历了三个阶段(了解)。

  “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调整经济的法”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经济法。

  (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民商法。它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经济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1)市场作为商品经济运行的载体,在体系上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能作为独立的、能动的主体进入市场。民事主体制度、商法中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三资企业法律制度。

  2)人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首先要完成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在法律上表现为物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3)市场,在抽象意义上表现为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

  4)民事责任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上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制度。

  ②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其调整对象: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调整和规制:1)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活动,如企业市场准入、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会计法、银行业法、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土地法等;2)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活动,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3)国家直接从事的经济行为,如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③其他法律部门。主要还包括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广泛意义还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1.民商 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1)民事主体制度;(2)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3)合同法律制度;(4)民事责任制度

2.经济法 经济法也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其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和民商法协调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主要包括:

  (1)调整和规制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活动;(2)调整和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活动;(3)调整和规制国家直接从事的经济行为

3.其他法律部门 劳动法、

  境法、社会保障法、宪法、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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