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师考试初级财税专业资料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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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1、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2、税法优先原则。
(二)应纳税
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三)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
五、收入确认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筹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一般收入
项目的确认企业销售货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货物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货物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货物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核算。
六、税前扣除(掌握)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2、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3、不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则;
4、不得重复扣除原则(二)税前扣除的
主要项目
1、工资、薪金;
2、补充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标准内的部分);
3、利息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税法规定扣除。
4、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
5、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
6、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10、境内机构、场所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
11、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