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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考试初级财税专业资料 税款征收措施

来源: 正保会计网 2012-04-20
普通

  2012年经济师考试报名即,广大考生也开始了经济师考试复习准备,为了帮助您更好的通过2012年经济师考试全面了解2012年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重点,我们中华会计特地为您汇编了初级经济师考试辅导资料,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税款征收措施: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对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责令缴纳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在限期内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的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①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②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注意】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个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在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代表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6)阻止离境(五)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注意】教材上77页介绍了9种税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注意各种涉及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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