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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中级建筑》辅导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及赔偿处理

来源: 2012-04-06
普通

  2012年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3日,中级经济师考试科目是:《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中华会计网整理了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预习辅导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有助于考生备考。

  8.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

  8.1 保险费的确定

  ■建筑工程保险没有固定的费率表,每项工程的保险费依各个工程具体情况而定

  8.2 确定保险费率应该考虑的因素

  ■工程的性质和总造价

  ■工程施工的危险程度等

  ■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有无发生巨灾的可能性或特别危险的存在

  ■工期长短及施工季节

  ■巨灾的可能性及最大可能损失程序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条件

  ■承包人及工程其他有关资信情况与管理水平

  ■免赔额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的高低

  ■保险人以往对类似工程的赔付情况

  ■国际再保险市场行情

  8.3 保险费率的组成(四工期性费率+一年费率)

  ■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业主提供的物质及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按整个工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机器、装置和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保险期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为工期性费率,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保险费

  ■试车期和保证期保险金=工期性费率×总保险金额

  ■以上的工期性费率可为平均工期性费率

  8.4 第三者责任部分保险费的确定

  ■一般作为工程保险的一个承保条件,不再另行收费

  9.建筑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

  9.1 赔偿方式

  ■支付赔款

  ■修复

  ■重置

  9.2 赔偿标准

  ■部分损失的赔偿标准

  ◇应采取修复,修复中的残值从赔款中扣除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赔偿标准

  ◇按照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赔偿

  ■任何成对或成套设备的赔偿标准

  ◇不超过其在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可以赔偿,但以保险金额为限

  9.3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减少与恢复

  ■损失发生后保险人出具批单减少保险金额与责任限额

  ■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要恢复原保险金额,则保险费率要增加,从损失发生之日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

  9.4 第三者责任损失的赔偿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索赔方作出任何表态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为保险人利益自付费用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案件

  9.5 免赔额的扣除

  ■分别对不同的项目扣除适用免赔额

  ■若多个项目因同一事故发生损失,只扣除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若免赔额和免赔率同时适用,应以较高者为准

  ■损失金额超过保险金额,应从损失金额中扣除免赔额

  ■被保险人是多个关系组成,免赔额应在被保险人之间分摊

  ■如多张保单承保同一标的,免赔额要按保险单规定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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