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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 法的效力

来源: 2012-03-23
普通

  为方便广大考生有针对性的对经济师考试备考复习,中华会计网小编整理出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资料供考生参考,预祝大家能顺利通过经济师考试。 

  三、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范围

  1、法的时间效力

  (1)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终止生效,即法被废止。

  (3)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2、法的空间效力

  3、法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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