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六: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的提出
直接重整 | 债务人 |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债权人 |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 |
转入重整 | 债务人 | 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10%出资人 | 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申请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进入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C.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5%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D.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答疑编号6147030401]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重整申请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注意】不包括计划的执行期间。
(2)管理者——债务人或管理人负责
①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聘任经营管理者。
3.重整期间的效力
担保物权受限 |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
新担保 | 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
取回权受限 |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
对出资人的限制 |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对管理层的限制 |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
【总结】四受限,一可以
4.提前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例题·单选题】对具有破产原因而又有再生希望的企业,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重整。关于债务人及其出资人重整期间权利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应当无条件予以返还
B.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C.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不得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D.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而不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答疑编号6147030402]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重整期间有关事项的处理。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选项A错误。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所以选项C错误。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所以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