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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

原创 2013-09-02
普通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

  1.可撤销行为

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特征:伤害所有人)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特征:便宜个别人) 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链接】(P101页)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2.破产无效行为——不分时间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例题·单选题】(2011年)根据《企业破产法》,若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A.虚构债务

  B.无偿转让财产

  C.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

  D.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财产

  [答疑编号6147030302]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A、C、D都是破产无效行为。

  【例题·单选题】在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的前1年内,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不能主张撤销的是( )。

  A.将该公司所有的两辆汽车无偿转给了乙公司使用

  B.对到期了的30万元债务进行了清偿

  C.将本公司价值10万元的设备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丙公司

  D.对原来向丁银行无担保的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答疑编号614703030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A选项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C选项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D选项属于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都属于可以撤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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