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
原创
2013-09-02
普通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
1.可撤销行为
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特征:伤害所有人) |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 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特征:便宜个别人) | 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
【链接】(P101页)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2.破产无效行为——不分时间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例题·单选题】(2011年)根据《企业破产法》,若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A.虚构债务
B.无偿转让财产
C.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
D.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财产
[答疑编号6147030302]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A、C、D都是破产无效行为。
【例题·单选题】在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的前1年内,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不能主张撤销的是( )。
A.将该公司所有的两辆汽车无偿转给了乙公司使用
B.对到期了的30万元债务进行了清偿
C.将本公司价值10万元的设备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丙公司
D.对原来向丁银行无担保的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答疑编号614703030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A选项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C选项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D选项属于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都属于可以撤销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