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公式一(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公式二(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1)收入总额: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2)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 |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为了实现某些目标,在特定时期取得的利益给予的优惠照顾 |
(3)准予扣除的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成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②费用: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③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注意】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额不得扣除
④损失:企业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税前扣除。——净损失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工资薪金 | 准予扣除 |
保险费 | 1.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内准予扣除 3.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4.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财产保险:准予扣除 |
借款费用 | 不需要资本化的准予扣除 |
利息支出 |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存款利息支出、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
职工福利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示例】职工福利支出5000,工资薪金10000 分析:上限140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00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业务招待费 |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原则: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60%孰低 【示例】销售收入1000,业务招待费40或4 分析1:1000*5‰=5,业务招待费60%=24,可抵扣5,调增35 分析2:1000*5‰=5,业务招待费60%=2.4,可抵扣2.4,调增1.6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 | 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
租赁费 | 1.经营租赁方式: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方式: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
劳动保护支出 | 准予扣除 |
非居民企业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证明准予扣除。 |
公益性捐赠支出 |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以上人民政府) |
折旧、摊销费 | 准予扣除 |
(4)不得扣除的项目(记忆)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罚息)
⑤非公益性的捐赠以及超过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
⑥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⑩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5)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①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全额
②转让财产所得——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
③其他所得
(6)亏损的结转弥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示例】
年度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 -100 | 10 | -20 | 30 | 20 | 30 | 60 |
2.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
①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同会计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②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 | 20年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10年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5年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4年 |
电子设备 | 3年 |
(2)生产性生物资产
折旧方法 | 1.只有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计提折旧。 2.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3.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
最低折旧年限 |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 |
(3)无形资产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
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
(4)长期待摊费用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
(5)投资资产
①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②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3.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①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 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分国不分项
第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第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简化形式: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
【示例】假设国内所得400,国外所得100,国外税率20%。
分析:限额=(400+100)*25%*100/(400+100)=25
简化:限额=100*25%=25>20
所以,应纳税额=(400+100)*25%-20
②针对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不超过抵免限额的范围内予以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