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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票据权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5-11
普通

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八、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金钱债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法律特征

  1.票据权利是为直接得到票据金额而设立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又称票据的第一次请求权,而追索权一般是在行使付款请求权后才使用的权利,故称为票据的第二次请求权。

  2.票据权利必须是依票据才能行使的权利。只有取得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是一种只对票据行为的关系人行使的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指票据的债权人依法要求票据的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2.追索权

  (1)当票据签发后,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可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拒绝承兑

  (2)票据已经到期,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作付款提示,遭其拒绝时,持票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拒绝付款

  (3)票据虽未到期,但持票人得知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实质上已无款可付,持票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后,可依法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破产、无钱

  (4)当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时,持票人也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死亡、逃匿

  (四)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记忆)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对价。

  【解释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解释2】持票人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特殊】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总结】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消灭(记忆)

票据 对象 起点 时间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 3个月 

【提示】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持票人仍可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

3.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丧失,依票据法规定所为的行为。例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采取做出拒绝证书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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