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合伙企业概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11-16
普通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合伙企业概述
注意:无限连带责任
①企业债务先以企业财产承担,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普通合伙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承担补充责任,先企业后投资人——无限责任;
②债权人要求合伙人承担责任时,不分先后,可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这为普通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的连带责任。
注意: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特征:1.合伙企业是契约式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比公司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人员结构相对稳定,普通合伙人变动不自由。——人合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