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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合伙企业概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11-16
普通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合伙企业概述

  注意:无限连带责任

  ①企业债务先以企业财产承担,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普通合伙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承担补充责任,先企业后投资人——无限责任;

  ②债权人要求合伙人承担责任时,不分先后,可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这为普通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的连带责任。

  注意: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特征:1.合伙企业是契约式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比公司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人员结构相对稳定,普通合伙人变动不自由。——人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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