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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行政许可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06-13
普通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第四节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例如,在某水库禁渔期,某科研机构为研究而申请捕捞一些鱼类样品)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法律 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 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发布决定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 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已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规章 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
临时 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公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行政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4.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5.变更与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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