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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代理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05-30
普通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第三节 民法的法人、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1.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

  2.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行为。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
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这种代理称为本代理。
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直接代理制度。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间接代理。
以代理人系代为意思表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代为意思表示的代理,为积极代理,又称主动代理(发出要约)
仅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为消极代理,又称被动代理(接受承诺)
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为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
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为限定代理,又称特别代理
在有数个代理人时各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的,为单独代理
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为共同代理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终止的原因委托代理一般原因(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特别原因(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终止的效果(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
(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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