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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学习之——保证的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9-22
保证担保的范围(领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责任的期间(领会)
★★★
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未约定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此期间内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期间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此期间内若债权人只对债务人而未对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1.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不影响保证的效力,保证人仍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如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给第三人,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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