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 练习题(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3-27

  2、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 )。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任期3年。

  D.会议选举了公司章程所定的全部监事,包括两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答案】:D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 至2 名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一是“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于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是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知识点进行考核】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公众号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